舟山海关关于中石化浙江舟山石油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杭州海关网站2023年4月11日消息,舟山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舟关缉违字〔2023〕0006号),涉及中石化浙江舟山石油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舟关缉违字〔2023〕0006号)

当事人:中石化浙江舟山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涛,海关编码:3309913302

地 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7号恒尊大厦11楼(自贸试验区)

2021年12月30日,当事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4593.853吨非保税燃料油入库至中石化浙江舟山石油有限公司普陀储运油库(以下简称普陀储运油库)5016、5018号保税油罐。构成了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的违规行为。

2022年1月11日,经海关批准,当事人所有的普陀储运油库5016、5018、5019号保税油罐变更为非保税油罐。但未经海关许可,其内合计444.495千克的保税低硫燃料油(商品编号2710192210),仍继续存放于5016、5018、5019号非保税油罐内。直至同年3月17日才将上述保税低硫燃料油转罐至保税油罐。构成了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

经计核:上述货物货值为人民币200.17万元,涉税人民币78.39万元。

以上行为有舟山海关稽查科移交的企业情况说明、《油罐计量盘存表》及附件、《收油凭证》、《输转作业油罐记录表》、《油罐动态计量分户帐》、《保税核注清单》、《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保税仓库通过验收的通知》、《中石化浙江舟山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涉案报关单、保税仓库变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元。

综上,拟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杭州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舟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

202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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