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速看!是否应该废除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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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罗翔的变脸和「大法党」的操守》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是否应该废除寻衅滋事罪,个人观点是必须废除。

最近接触了几个案件,真实不虚,如果说谎本人愿爱万箭穿心之苦。第一个,某村民小组60多亩土地在2002-2018年出租他人,期间只收租金,不再管理土地。到期后欲收回土地重新发包时,发现有30多亩土地被他人办理了承包土地证书,村民小组遂要求政府解决,经二年多政府未解决,最后还驳回了村民小组的诉求。此时,侵占土地一方在争议的土地上建设了房屋,村民见状在政府未处理实际问题的情况下,自行维权,雇用勾机将违建的房屋一角破坏以达到阻止的目的。后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对村民进行抓捕,并分批判决。第二个案例,某土地承包人将土地交给朋友代管理,后其朋友拒绝交回土地管理权并伪造合同,土地承包人几经波折在公安未立案处理的情形下,自行组织亲友阻止争议土地运输作物,纠纷发生后,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拘留土地承包人,检察机关批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二个案件,均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却都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类似的案例太多。因此,寻衅滋事罪说是个口袋罪一点不为过。

另外,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律理论,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罪型法定原则,何为犯罪、如何追究,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不得对公民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简单地讲,每个犯罪必须有一个刑法保护的法益,侵害这个法益则构成犯罪,举个例子,强奸罪,法律规定是男性对女性的犯罪,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但如果是女性强奸男性,目前的刑法并不能评价为强奸罪。诸如此类,我国刑法规定的每一个犯罪行为,都对应着特定的受保护的法益。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不能作为犯罪追究的,但寻衅滋事罪突破了罪刑法定的界线,只要关需要或追求结果很容易将一些不是犯罪的行为入罪,权利容易被滥用,这个是极其明显的现象,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被随意地侵害,有必要为寻衅滋事罪进行重新考量,不然方便的是个别有目的的人,广大人民群众却无法从刑法中得到可预见的安全。

寻衅滋事罪应该取消,将各种行为进入已经有法律规定的罪刑体系中去评价,这才能使法律具有可预测性,促进法治建设的进步。只有这样,才能将许多原本属民事责任范围的避免用刑事手段来追责,将刑事案件交给刑法处理,民事纠纷交给民法处理,各司其职,社会法治才能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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